案件回溯
陈某武,男,1973年生人,硕士研究生文化,曾任职于华东理工大学。2012年,陈某武进入了一家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当时该公司是做短信群发业务的。到了后来国家出台政策禁止短信群发,但还是有很多客户问他们要电话号码信息,陈某武从中嗅到了“商机”。
之所以萌生这种想法,源于他有一个了不起的好哥哥。
其兄陈某华,1970年生人,博士研究生文化,时任中国电信下属的一家全资子公司的中层领导,是公司内部的一个数据挖掘平台项目的总负责人。
陈某武与陈某华俩人是同胞亲兄弟。
陈某武找到哥哥说这块业务可以赚钱,陈某华在公司里问了一下大概情况,不久之后便告知陈某武自己可以拿到数据。
于是陈某华就安排了自己的亲信下属王某,把电信公司的电话号码数据信息通过邮件定期发给陈某武。
王某是被陈某华招进公司的,他先是在IT中心工作,归陈某华直接管理,后面他转到市场部,开始有权限接触到严格公司内部使用的数据库,而该数据库内就有海量的公民电话与对应行业等信息。
从2013年开始的,王某每个星期给陈某武发送一次数据,信息主要是全国各地的电话号码,每次大概是几百万条。
陈某武拿到这些信息后再将数据进行梳理,一部分用于自己做贷款营销,一部分通过邮件卖给有需要的“客户”。
陈某武也不含糊,前期数据量不大的时候,他就意思性的给中国电信的人员一些费用,而从2015年开始,他就以每月28万元的价格向他哥陈某华支付数据库使用的费用。
陈某武的下游主要就是一些数据贩子和需要电话信息做营销的人。
其中姜某在2015年年底到2016年9月份,向陈某武购以人民币0.08元/条至0.12元/条不等的价格向被告人陈某武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235万余条,支付人民币1482418元,并以人民币0.09元/条至0.1元/条不等的价格在网络上出售。
另一个买家杨某是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听说一个名叫陈某武的人掌握有大量的客户的电话信息资源,便加了好友。后来杨某成了公司的业务主管,因为业务的需要,他开始联系陈某武,购买客户的电话信息。他以人民币0.1元/条至0.2元/条不等的价格向被告人陈某武购买公民个人信息299万余条,支付人民币448630元,并转卖给自己手下的电销人员。
后来据统计,陈某武以人民币0.01元/条至0.2元/条不等的价格在网络上出售,获利金额累计达人民币2000余万元,涉及公民个人信息2亿余条。
案件后续
如此行径,无疑是刀尖舔血,2016年,东窗事发,陈某武被公安机关逮捕。
得知陈某武出事后,陈某华为其四处奔走,找关系。期间还找到了王某,告知陈某武出事了,让王某想办法先躲一躲,如果事情到了头上,那么不管陈某华还是王某先被公安抓了,都不能把对方供出来,也不要提号码是从电信数据库来的,要说是利用爬虫技术从公开互联网上爬取来的。
另外还联系了部分曾经买过陈某武数据的下游买家,交代他们赶快删除相关的聊天记录和邮件信息,若有人问起,就说不认识“武哥”,至于给陈某武的转账记录就说是炒股分红的钱。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事情发生就必然会留下痕迹,审讯室中,法庭之上,岂能容你狡辩,何况还是狗急跳墙之下如此拙劣的临时串供?
陈某华因本案于2017年7月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
王某因本案于2017年8月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区分局刑事拘留。
姜某因本案于2018年5月1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
杨某因本案于2018年5月2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向于2018年9月14日向法院提起公诉,以上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诉请法院依法予以惩处!
判决情况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武、陈某华结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牟取暴利,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王某明知被告人陈某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受陈亚华指使予以帮助获取,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陈某华作用较被告人陈某武相对较小。
被告人姜某、杨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购买、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某武、陈某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综上,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被告人陈某华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三、被告人姜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被告人杨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五、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六、被告人陈某武、陈某华犯罪所得人民币2000万元,被告人姜某犯罪所得人民币14508.6元,被告人杨某犯罪所得人民币3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已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笔记本电脑、手机等,依法予以没收。
相关法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K言K语
陈家俩兄弟都是高学历,都有好工作,本来都应拥有光明前途的,结果被金钱蒙蔽了双眼,一步一步迈向深渊。虽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但不知道他们在疯狂敛财牟利的同时,是否想过会有今时今日。
以案为例,希望诸位谨记,个人信息是千万千万碰不得,多行不义必自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