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这是K哥普法栏目的第48期。
之前经常有兄弟开玩笑回复说,普法栏目越看越怕!
在这里K哥郑重声明:爬虫技术是一项中立技术,其本身并不具有违法性,只有利用爬虫技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才会受到法律制裁。
不过从另一方面来说,这么多期的案例,无一例外全被判了,我想在网上找个无罪释放的案例居然完全找不到。。。
而这期的案例,虽然没有被判无罪,但在二审时扳回了一城,争取到了改判(从轻发落),主要刑辩过程比较有意思,感兴趣的兄弟请往下看。
案情回顾
马走日(化名),男,1989年4月21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硕士研究生,系北京理工大学在读博士研究生。
2015年,马走日在北京恒安X新公司实习,该公司主要是做通信方面的业务,因为行业和业务的关系,该公司能接触到中国联通公司的宽带用户信息。这一期间马走日曾以写毕业论文要用一些数据的理由,获取过这些数据。
同时呢,马走日还在外与张某成立了北京贺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马走日负责给公司提供信息数据,但不参与经营,由张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责经营管理。
公司成立后,马走日遂将搜集获取的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实时上传到贺某公司租用的阿里云服务器上,以供张某使用。(数据来源存疑)
但是到了2016年下半年,这个公司就经营不善,难以为继了,于是张X就将马走日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
直至2017年,张某两次向马走日支付费用共8万元。(记住这个8万)
除此之外呢,马走日还另外联系了渠道销售公民个人信息。
印某某时任北京某科技公司的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还是中共党员。当时马走日找到了印某某,说自己有渠道弄到别人的电话号码,问印某某能否出售这些信息,印某某说可以试一试。
由印某某先在网络上寻找需要手机号码的客户,然后按照客户的需求,马走日负责搞到有关贷款、房产、股票等方面的用户手机号码,再由印某某通过微信、腾讯即时聊天工具与客户交易,这一期间获利65160元,俩人二一添作五,各分得32580元。
其实事情很简单,就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牟利,板上钉钉的违法行为,同类型的案例K哥也分享过不少,但不同的地方,还在后边。
判决情况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没过多久就东窗事发了。
2017年9月5日,公安机关在北京市将本案涉案人员全部抓获归案。
其中,马走日还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印某某。(立功表现,划重点)
归案以后,就是法院的事儿了,一审认为:
被告人马走日、张某、印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被告人马走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犯,可认定具有某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上,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走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二、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被告人印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一审判决下来后,马走日并不认可,遂提起上诉。
他的理由是:
一、我提供给北京贺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印某某的手机号码,是我从网上用爬虫爬的,还有用“号码生成某”生成的,与北京恒安X新公司的数据无关。本案缺少两者的数据进行一致性对比的证据,不能证明我利用了北京恒安X新公司的数据进行牟利。
另外我从贺某投资公司获得的8万元是分红款和技术服务费,不是什么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费。再者,我对张某私自出售数据的行为不知情。
我虽出售手机号码给印某某,但没有跟他共谋,原判认定我与印某某共同犯罪并获取违法所得65160元是错误的。
二,虽然每一个电话号码虽对应一个特定的自然人,但仅从手机号码不能识别特定的自然人或机主的行踪轨迹,这些手机号码不能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
综上,请求改判我无罪。
马走日的辩护律师也为他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原判认定被告人马走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不足。
数据是不是公民个人信息,至少要提取数据作为证据,并经法庭质证,方可判断。但是,公安机关在贺某投资公司和张某的阿里云服务器没有提取到数据。因此,在本案的证据体系中,缺乏“马走日提供给贺某公司的数据”这一关键证据,无法认定这些数据是不是“公民个人信息”。
另外从马走日的供述以及张某与马走日的网络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张某另有自己的信息、数据来源。
二、马走日不是伙同印某某出售销售公民个人信息,而是向印某某出售手机号码,不能认定马走日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马走日卖给印某某的手机是其利用“号码生成某”的编码原理随机生成的,但是这些手机号码,若不与其他信息结合,则不能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身份或者活动情况,故单纯的手机号码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马走日提供印某某的手机号码,供客户用于电话销售和广告营销,虽打扰了接电话者,但不能识别特定的自然人,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动用刑法处罚。
印某某通过“极速号码魔方”将号码筛选、处理之后,再卖给客户,即使印某某犯罪,也不能认定马走日犯罪。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判决马走日无罪。
当然了,虽然你在法庭上言之凿凿振振有词,但也不能你说是啥就是啥。
马走日和他律师的上诉理由,检察官明显不认可,当庭提出了以下检察意见:
一、张某、游某、印某某之所以与马走日合作,无非是看中马走日能够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获取联通用户的手机号码。
若马走日可以用“网络爬虫”或“号码生成某”生成联通的手机号码,为何不大量生成中国移动、中国电信的手机号?一般人也可以操作“号码生成某”,张某、印某某没有必要花钱买马走日的数据。
综合马走日与张某、印某某等人的聊天记录以及张某、吕某的证言,可以判断马走日的数据、信息来源于北京恒安X新公司。
二、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目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因此,手机号码可以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身份,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三、马走日收受张某的八万元,不是分红款或技术服务费,就是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所得。
综上,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最后还是得让法官来做裁决。
二审法庭根据本案的证据以及法律规定,评判如下:
(一)原判认定“马走日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通过被告人张某获取违法所得8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证据是诉讼的基石,法院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检察机关从该公司租用的阿里云服务器上未查获任何数据或电话号码,在张某的电脑上也未提取到相关的数据。这些数据既是判断马走日导入阿里云服务器的数据是否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证据,也是认定被告人马适之是否犯罪的罪证。
因此,本案缺乏“马走日提供给贺某投资公司的数据”这一关键证据,仅从被告人供述不能判断马走日导入贺某投资公司租用的阿里云服务器上的数据是否为“公民个人信息”。
2.公安机关从马走日的个人电脑及三个移动硬盘也提取了大量数据,但是这些数据是否系其导入公司租用的阿里云服务器上的数据,基于上述原因不能对两者进行辨认、对比或确认,故不能得出这些数据是马走日用于贩卖的公民个人信息。
3.马走日是否盗取了北京恒安X新公司的数据或联通公司的用户电话号码,必须以真凭实据为基础,但现在仅能证明马走日曾在该公司实习,若经授权可以接触公司的数据,马走日曾提过写论文要用一些数据,但无法证实马走日盗取该公司的数据。
4.公安机关在马走日的电脑硬盘上查获的数据来源于何处,是用“网络爬虫”程序在互联网上获取,还是从别处获取,现已无法查清。
5.从公安机关绘制的案件线索图以及被告人张某与马走日的聊天记录、马走日供述笔录等证据,本案不能排除张某另有数据来源。
综上,原判认定“马走日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通过被告人张某获取违法所得8万元”以及“张某将从马走日之处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原判认定被告人马走日与印某某共同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
关于马走日传给印某某的数据即手机号码,两人的供述一致,且有公安机关从印某某的电脑上提取的数据为证,该事实可以认定。
以上供述与公安机关从印某某的电脑上提取的数据即手机号码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两人共同贩卖手机号码的事实。
简单来说,马走日有两件事儿,他提起了上诉希望判自己无罪,而二审法院予以采纳了一件,驳回了一件。
最后马走日也是争取到了改判,原判决是“被告人马走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改判后为:上诉人马走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四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相关法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公民个人信息须与特定自然人关联,这是公民个人信息所具有的关键属性。公民使用的电话号码已实名登记,每个电话号码都对应特定的自然人,经查询也可以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
况且,上述司法解释所列举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了“通信通讯联系方式”即手机号码或电话号码。
因此,手机号码是公民个人信息的内容之一,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
K言K语
今天的案例并没有太多的关于爬虫技术的细节描述,但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通过这个案例,大家应该要记住,手机号码就是公民个人信息,无论是非法爬取还是非法出售牟利,最后都是死路一条。
但从另一方面来说,我是说如果啊,如果兄弟们哪一天不小心摊上事儿了,还是要积极为自己争取应得利益,证据是诉讼的基石,法院是讲证据的。
最后,勿以恶小而为之,本案例中的几位被告人,其实都有正经工作,学历还不低,要是肯脚踏实地的话,都会有光明前途,但偏偏动了歪脑筋,最后全部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案底也会跟随自己一辈子,这明显是得不偿失的。望大家引以为戒吧,最后再三强调,公民个人信息绝对绝对不要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