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忠有义,富贵荣华。不忠不义,照此莲花。 ——电影《黑社会一之龙城岁月》
我的好朋友小乐,前阵子回家相亲,和人家女孩子聊的特别好,后来聊到的了工作,小乐说自己是一名程序员,做IT方面的工作。
女孩子说,程序员好呀,沉稳可靠,简单纯粹,自己还挺喜欢程序员的。便又问小乐是做哪方面的工作。
小乐支支吾吾说自己是一名爬虫工程师。
女孩脸色一变,说自己还有点事,就先走了。
一直以来,很多人都对爬虫有误解,总是认为爬虫做的都是黑灰产。
造成这一客观印象的原因,部分原因是因为一些新闻夸张报道,扭曲事实,把爬虫妖魔化了。
但归根结底,主要是某些同行目无法纪,不干好事儿,给行业添了堵。
而除此之外,还有更可恶的,例如本期普法案例的男主角,就是端爬虫的碗,吃爬虫的饭,结果到头来还要砸爬虫的锅。
案情回顾
本案的被告倍通数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26日,经营范围为数据处理、数据调研、商业项目服务等。
大家都知道,这类型的公司基本都是需要爬虫技术做支持的,也通常设有爬虫相关的岗位。
正因如此,倍通数据通过外部招聘招到了本案的被告崔某,崔某将在管理岗上从事管理工作,主要的工作方向是负责公司爬虫平台的开发。
双方于2019年7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岗位协议书、保密协议书、员工手册等附件,倍通数据按照每月28125元向崔某支付工资。
至此都是正常的招聘流程,但事情很快就有了变故。
同年11月20日,仅仅过了小半年的时间,双方就不欢而散了。
具体原因不详,但双方最终通过协议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做了如下约定:
- 倍通数据同意崔某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支付被告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21897元;
- 崔某工作期间涉及的商业秘密应当进行保密,否则应返还经济补偿金,若因此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至此也算和平分手,但崔某却没遵守协议。
2019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16日期间,崔某未经过倍通数据同意,将部分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为“绝密”的数据信息(包括数据库设计、系统源代码、系统运行配置文件等),发送到自己的个人邮箱,并在自己家中下载,使得涉及的数据脱离原告的管理控制,造成信息泄露。
但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原来倍通数据谨慎的很,为防止信息泄露,对于员工外发电子邮件实施了后台监控,从而获取了崔某外发电子邮件的路径和内容的过程。
这下子性质就变了,此事一出,倍通数据当即找到崔某,并与其签署了《倍通数据集团关于信息外泄处置协议》。
崔某承认了自己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并承诺自行销毁泄露的文件、数据、信息,保证相关内容不会进一步扩散。
但倍通数据并没打算善了,于2020年1月10日,花了1.5万元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崔某的行为进行调查,最终认定崔某违反双方《保密协议书》约定泄露商业秘密,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
遂一纸诉状将崔某告上法庭,大连市人民法院法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受理。
倍通数据诉讼请求如下:
- 崔某立即停止侵害倍通数据的技术秘密,不得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使用及传播倍通数据的技术秘密;
- 崔某赔偿倍通数据经济损失50万元;
- 崔某承担倍通数据律师费1.5万元;
- 诉讼费由崔某负担。
双方你来我往的争辩过程就不细说了。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崔某立即停止侵害倍通数据的技术秘密的行为,即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至该技术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
二、崔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倍通数据包括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的损失共计5万元;
三、驳回倍通数据的其他诉讼请求。
但这个结果双方都不满意。
不服,不服那就继续打官司呗,2021年11月3日,二审开庭。
裁判文书网上双方打嘴仗的过程及内容实在过于繁冗,看的我头昏眼花,为了照顾到大家的阅读体验,我将对此部分的内容进行简述。
倍通数据不服一审的原因是:
赔偿数额远远低于崔某带来的实际损失及潜在损失,说白了5万块不够。
而崔某不服一审的原因是:
1.双方之前已经签订了《处置协议》,这代表双方已就被诉侵权行为达成和解,那就别事后再来扯皮。
2.“倍通数据请求保护的技术信息是爬虫技术,本身就是违法技术,不应受法律保护。”(而且崔某还找了一些网上关于爬虫的负面新闻进行举证。)
3.你又没证据表明自己的经济损失以及我从中获益了,所以原审判我赔偿损失,缺乏依据。
那崔某这么说,倍通数据也不服了,反驳到:
1.签《处置协议》并不意味着双方已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而且该协议已经明确约定倍通数据保留追诉的权利。
2.爬虫技术是互联网熟知的技术,其本身并不违法,只是被某些不法分子不当利用才构成违法。
3.自己公司开发“爬虫平台”所发生的数据技术部成本为25.2万元。
说实在的,是可忍孰不可忍,就算倍通能忍K哥都不能忍!
原本只是他们双方的民事纠纷,孰是孰非自有法律裁决,我不想评价。
但崔某身为爬虫从业者,结果反咬一口爬虫本身就是违法的,还妄想找一些污糟新闻来举证,法庭之上,狺狺狂吠,从未见过如此厚颜无耻之人,简直贱人贱己贱行业,我呸!
但天理昭昭,绝不会冤枉一只益虫,也不会放过一只害虫。
判决情况
2022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结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做出二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2民初174号民事判决;
二、禁止崔某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大连倍通数据平台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技术秘密,直至该技术秘密为公众知悉时为止;
三、崔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大连倍通数据平台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经济损失25万元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5万元;
四、驳回大连倍通数据平台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崔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而且对于崔某狡辩的“爬虫本身违法,不受保护”的言论,法院也给出解释意见:
“爬虫技术曾被用于违法活动的事实不能证明涉案技术信息不受法律保护,故该证据不能达到崔某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说白了,只要做的是正规业务,爬虫技术照样被认可,受保护!
爬虫本身无罪,有罪的从来都只是那些滥用技术的人!
案件后续
既然已经做出终审判决,崔某老老实实认罚就完了。
但我看了后续的执行裁定书,发现事情并不如此……
原来判决书下来后,崔某并没有执行赔偿,那倍通数据就找到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只是法院穷尽调查措施,发现崔某名下没房没车没股票,全部身家就一张卡里存了4000块,最终法院把这4000块强制划给了倍通数据,然后依法给崔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是不是提前就转移了全部财产就不得而知了,但最后倍通数据还是同意了结束本次执行程序。
至此事情暂时告一段落。
相关法条
这个案件中,法院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十七条,做出最终判决的。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K言K语
从崔某19年底首次违规下载公司的涉密信息文件,到22年底法院首次对其进行强执,已然过了三年的时间。
其实算下来,不仅劳神伤财,而且双方谁都没讨到好处。
于倍通数据公司而言,项目肯定会因为信息外泄而停滞甚至取消,最终的赔偿也没有到位,只能说打这场官司防止了自己的涉密信息进一步泄露。
于崔某而言,三年下来官司缠身,虽然违规获取了涉密文件,但也没有实际的获利,最终还给自己搞了个老赖的身份,只能说是咎由自取吧。
但有一说一,崔某的言论确实可恶,就算是想为自己开脱,也不能说爬虫本身就是违法技术这种话吧。崔某自己也是从业者,竟也开得了口,本身这个行业一直以来就饱受非议,他现在还要过来抹屎。我愿称之为爬虫界的千古罪人!
最后再说句题外话,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也不可无,大家不要做崔某这种有违职业道德的事,但另一方面也要慎重对待《保密协议》、《竞业协议》类的文件,维护好自身权益,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