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并未出台专门针对网络爬虫技术的法律规范,但在司法实践中,相关判决已屡见不鲜,K 哥特设了“K哥爬虫普法”专栏,本栏目通过对真实案例的分析,旨在提高广大爬虫工程师的法律意识,知晓如何合法合规利用爬虫技术,警钟长鸣,做一个守法、护法、有原则的技术人员。
案情介绍
- 涉事人员:
① 被告人赵某龙(下文简称龙哥),男,1990 年生人,籍贯河南,高中文化,个体职业。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 年 6 月 20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7 月 19 日被逮捕。
② 被告人蓝某璀(下文简称小蓝),男,1995 年生人,籍贯广西,初中文化,个体职业。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 2018 年 6 月 20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7 月 19 日被逮捕。
- 案件过程:
事情是这样的,故事的男一号,没有固定职业的龙哥,在一个阳光明媚的下午偶然灵光乍现,发现了一个商机,在网上有很多人(公司)对客户资料有极大的需求,说白了就是一些客户的信息资源,哪里有需求哪里就有市场,龙哥这么想到。想法萌芽,龙哥也就在犯罪道路上迈除了第一步,只不过彼时,龙哥心里琢磨的,那全是生意,压根没有法律!人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是有一定关联的,高中文化水平的龙哥可能并没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将来会让自己吃上官家饭。
目标明确,说干就干,2018 年 5 月份起,龙哥开始通过“熊猫采集”和“商易轻快客户综合采集软件”从网络上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 QQ 软件向他人出售牟利。龙哥学历不高,没有相关的技术储备,但龙哥会上网啊,且擅用工具,这原本有一定技术门槛的牢饭,硬是让龙哥啃下了!
没多久,龙哥就挣着钱了,风风火火干了一个来月,他有了一种不受剥削,当上老板的感觉,于是龙哥决定抓住机遇,招兵买马做大做强。至此,咱们故事中的男二号小蓝,开始出现在了大家眼前。
所谓人以群分,龙哥联系上了同样无固定职业,想要搞钱,且年纪较小,文化水平更低(可能法律意识也更淡薄)的小蓝,俩人一拍即合,千里姻缘一线牵,混在了一起准备放开手脚大干一场。
18 年 6 月初,龙哥开始手把手教小蓝业务,师徒情深,彼时的小蓝也许以为自己出门遇贵人了吧,只是未曾想仅仅 10 天过后,他便在广州番禺的一个出租屋内,和自己的师傅双双落网,等待他的不是升职加薪走向人生巅峰,而是银手镯以及法律的审判!
经统计,被告人龙哥、小蓝共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142210 条,非法获利共 6698 元。落网后,两人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也做过挣扎,一是龙哥认为自己贩卖的信息都是软件里自带的,且大部分信息数据都已时间久远,有效性不足,所以自己涉及的数据量没那么大,二是小蓝认为自己参与时间短,仅为从犯,且自己不应该对 6 月前龙哥独自贩卖的信息数据负责,再者自己认罪忏悔,应当轻判。(当然这么清晰的逻辑是辩护律师的意见,这从另一方面也告诉了大家知法懂法的必要性,但最重要的还是别犯法!)
最终在法院审查下,依法判了龙哥三年半,罚款一万八;小蓝为从犯,判了两年半,罚款一万六。
另外还有件事儿比较有意思,我和大家提一嘴,咱们的龙哥对小蓝,既不是贵人,也压根不仗义,原来龙哥还会做表,详细记录下了两人的“犯罪数据”,然后两人的“分赃”也是龙哥一言堂,简单来说就是龙哥挣的全归龙哥,小蓝挣的得分龙哥一半,然后用来获取数据的采集软件,还是俩人平摊,一人 400 共 800 买的,这哪个打工人听了不落泪啊……俩人的闹剧至此告一段落,说实话犯罪时间不长,涉案金额不高,但实在令人啼笑皆非!
法院观点
被告人赵某龙、蓝某璀违反国家规定,约定出售方式和获利分赃方式,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蓝某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辩护人蓝勇滔关于被告人蓝某璀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情况
一、被告人赵某龙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二、被告人蓝某璀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判决文书
(2019)鲁 1327 刑初 46 号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龙哥和小蓝都不是爬虫工程师,但他们使用了相关爬虫工具,进行了非法获利,无论两位涉案人员是否事先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他们现在都已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在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都是受法律保护的,而能够通过互联网获取这些信息的,基本都是爬虫 er,技术无罪但行为有罪,最可怕的就是一些有能力但对自我没有约束的人。K哥再次提醒大家,要对法律,对数据保持敬畏,可守己心!每一期的普法专栏都是告诉大家,警钟长鸣,不要让爬虫学的好,牢饭吃到饱的笑谈成真!